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细林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林,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892号原告:何细林,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李龙,男,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何细林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细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细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何细林负担。审 判 长  任正亚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