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夏六盘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保、田小兵、苟斌、王志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六盘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保,田小兵,苟斌,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林振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保,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3日,宁夏中卫县人,初中文化,住银川市兴庆区,居民。被执行人田小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日,宁夏中卫县人,初中文化,住中卫市中宁县,居民。被执行人苟斌,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3日,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住银川市兴庆区,居民。被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9日,宁夏中宁县人,初中文化,住中卫市中宁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田小兵、苟斌、王志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所有借款本金为止,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诉讼费29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保、田小兵、苟斌、王志军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王保、田小兵、苟斌、王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