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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勤工印刷厂与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勤工印刷厂,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8号原告:南通市勤工印刷厂,住所地在南通市天生港五接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2940448L。法定代表人:李金怡,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安,男,该厂职工。被告: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船舶配套集中区天生港(福利村),组织机构代码79087987-2。法定代表人:陈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通市勤工印刷厂与被告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勤工印刷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勤工印刷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勤工印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勤工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