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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远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时尚鑫都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江门市江海区时尚鑫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344号原告:黄远,男,1980年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时尚鑫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麻三湾底里128号。法定代表人:游春华。原告黄远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时尚鑫都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黄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远负担。审判员  谢颖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叶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