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陈路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68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女。被告:陈路安,男,1980年8月17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路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