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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强与吕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吕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1369号原告张强,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吕保,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李胜霞,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吕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4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