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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与薛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薛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帝景台25至30座31、32、33、35、36、38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3987466-2。负责人:王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颜兴,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堤二路1号东逸湾六期三街10号(产权证号:67××21)现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及处理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上述财产的分配,我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转交该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