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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生,住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生,住某某县某某镇内。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生,住某某县某某镇内。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关某某、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新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荣新审 判 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