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汩罗市屈原管理区虎形山居委会花果山居民区。被执行人易某某,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洪家洲居委会*组***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8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