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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谭青廷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青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青廷,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青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青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谭青廷从其父亲处获得一把火药枪。此后,谭青廷将该枪存放于石柱县某处的家中。2017年2月20日,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前往谭青廷家将其持有的火药枪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青廷所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能够完成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过程,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青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谭青廷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青廷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谭青廷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谭青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谭青廷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决定对谭青廷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青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