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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进诉杜正文、马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解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杜正文,马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张进,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正文,男,回族,1974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晓兰,女,回族,1973年1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1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除履行2万元外,下剩执行款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张进与被执行人杜正文、马晓兰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偿还3万元,2018年1月30日之前偿还3万元、下剩执行款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二、案外人肖玉成自愿为本案全部执行款做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生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