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甲,吴某某,刘某某乙,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异1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某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乙,男,被执行人:顾某,女,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刘某某乙、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顾某名下的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房产,异议人刘某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某某甲称,我于2012年3月26日将自己名下住房一套和门面一间出售给被执行人顾某,当时双方公平作价人民币116万元整。顾某先支付我61万元,下欠55万元分期支付给我,当时双方协议约定购房余款未支付清之前住房及门面由本人使用经营。至今顾某所欠购房款55万元分文未付,本人理所当然应该对房屋拥有合理合法占有权。现由于顾某涉及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执114号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的执行通知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钟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异议申请人的权益,予以暂缓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某是异议人刘某某甲的嫂子。2012年3月26日异议人刘某某甲与被执行人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某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门面一个作价116万元出售给顾某。顾某支付了61万元的购房款后双方就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权利人变更登记为顾某,因尚有55万元未支付,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乙方(顾某)未支付清房产总价前,甲方(刘某某甲)有权居住和使用本协议中第一条中的房屋和门面。在本协议中乙方三年内不得收取甲方租金,若乙方超过三年未付清余款则按双方协定的租金1000元月来计算,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租金可在乙方未支付清房产总价里面扣除,直到乙方付清为止。若乙方在协定的三年内提前付清余款,甲方需结清房产交接日期前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搬离该房产……。”因顾某未将余款55万元支付给刘某某甲,故该房一直由刘某某甲管理使用。2016年3月28日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刘某某乙、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顾某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属不动产,其权属以登记生效,异议人所提事由不足以排除本案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甲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屠明前审判员 包 俊审判员 罗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