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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银萍、朱荣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萍,朱荣耀,严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886号申请执行人:王银萍,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朱荣耀,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人员,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严瑞英,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银萍与被执行人朱荣耀、严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荣耀、严瑞英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银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荣耀、严瑞英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3年6月18日尚欠利息280000元,另外利息按本金2000000元自2013年6月19日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按本金1500000元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月利率1.6%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04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荣耀、严瑞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荣耀、严瑞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王银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3年6月18日尚欠利息280000元,另外利息按本金2000000元自2013年6月19日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按本金1500000元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月利率1.6%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0410元、执行费3142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荣耀、严瑞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8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