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曙昕与戚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曙昕,戚和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922号原告:宋曙昕,女,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戚和平,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军,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宋曙昕与被告戚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肖玉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曙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曙昕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