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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曙昕与戚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曙昕,戚和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922号原告:宋曙昕,女,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戚和平,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军,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宋曙昕与被告戚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肖玉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曙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曙昕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