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民催2号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二环东辅道15号车间1(自编之一)。法定代表人郑锦欢,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告催告期已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权利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8846117,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焦作分行,出票人为修武县鑫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帐号为60×××38,收款人为株洲同一实业有限公司,账号为50×××16,申请人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乐平支行,帐号44×××09,汇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生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文审 判 员 杜春晖代理审判员 孙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