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049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黄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