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才茂与马志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茂,马志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275号原告:张才茂,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农民。被告:马志刚,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现羁押于高平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告张才茂与被告马志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才茂于2017年4月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才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才茂负担。审 判 员 栗晋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崔贝贝书 记 员 闫梦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