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照,曾用名王方,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6年12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助理检察员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照系吸毒人员。2016年12月24日13时许,王照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羊子丫公厕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冰毒0.36克、麻古0.08克)给购毒人员闫朝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王照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25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二轮女式摩托车1辆。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王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查获的数量为0.6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照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照六个月以下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维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