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洪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洪丽,洪忠法,黄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47705890。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洪丽,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洪忠法,男,1952年5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元梅,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洪丽、洪忠法、黄元梅(2017)浙0726执2262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056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于2017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9824.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洪丽、洪忠法、黄元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洪丽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G×××××;发动机号:Y68192)。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钧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26执2262号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056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于2017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丽、洪忠法、黄元梅支付执行款99824.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洪丽、洪忠法、黄元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请协助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洪丽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G×××××;发动机号:Y68192),查封期限贰年,并在办理上牌、年检、过户、抵押等手续时协助我院代为扣留该机动车,及时通知我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附:(2017)浙0726执2262号查封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张国栋联系号码:0579-88181461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浙0726执2262号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0726执2262号车辆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关于被执行人洪丽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车牌号:G×××××;发动机号:Y68192)已完成查封。如未查封,则原因是。受送达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