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华与被告王玉智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华,王玉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165号原告:赵国华,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户籍: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薛家坝村*组**号,现住:昌吉世纪大道。被告:王玉智,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赵国华与被告王玉智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赵国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赵国华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赵国华负担。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