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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薛国莲与谢娱凤、李永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莲,谢娱凤,李永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311号原告薛国莲,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娱凤,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永虎,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国莲诉被告谢娱凤、李永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国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国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国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薛国莲承担。审 判 员  罗美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