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西光与李凤超、肖力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西光,李凤超,肖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西光,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凤超,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肖力波,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金西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西光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肖力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苏稽镇支行606650009280289856账户、交通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6222620530004512851账户及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凤超名下车牌号为川LD87**的五菱牌K39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LCR3**的长安牌K39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肖力波名下车牌号为川LF71**的长安牌H32汽车一辆外,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银行冻结存款余额不足,且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金西光表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