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2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丽,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涛,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以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锡林塔娜审判员 张 慧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