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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郭继强诉刘静、赫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强,刘静,赫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83号原告:郭继强,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刘静,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赫慧慧,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郭继强与被告刘静、赫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继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皓月给付欠款81.4万元。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郭继强不能提供被告刘静、赫慧慧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继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0元,退予原告郭继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辛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