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与吴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324号原告: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德兴市新营街道女儿田龙竹小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66259038F。法定代表人:胡银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小林,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刚,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德兴市惟德土特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