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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冠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浩丰工艺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冠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奉化市浩丰工艺品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604号原告:浙江德冠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东街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96452650U)。法定代表人:冯利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浩丰工艺品厂,住所地奉化市汇盛路***号(注册号330283000067567)。负责人:江彪,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奉化市。原告浙江德冠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奉化市浩丰工艺品厂(以下简称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冠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61元,由原告浙江德冠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月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