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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顾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顾立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1199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柴庭羽被告:顾立敏委托代理人:潘伏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顾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柴庭羽、被告委托代理人潘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开始给被告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我们与春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0.3元。被告房屋地址为沈阳市大东区春晖家园5#3-5-1,建筑面积为113.69平方米。被告拖欠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共计10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缴纳,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我的房屋地址、面积、欠费金额均属实。我未交物业费的原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广告费、车位、收支从来没有公示过,收入去向不知道。消防拴设施里面是垃圾堆、小区大门刷卡不好使,单元门不好使。小区内没有监控。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2015年9月15日原告分别与沈阳市大东区春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合同同时约定物业公司试用期(7月-9月)具有同等的收费法律效力。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春晖家园5#3-5-1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3.69平方米。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1023.21元。上述事实,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庭审笔录,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春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1023.21元。对被告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的抗辩主张,因被告所反映的情况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并无明显差异,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立敏给付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023.21元(缴费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立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