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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赵雍正、管军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赵雍正,管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雍正、管军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雍正、管军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2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耀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