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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范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某偿还申请人李某某人民币63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被执行人范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8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武某、范某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返还房两套(房号:北园小区一号楼三单元1701室、北园小区一号楼三单元802室)予以查封。执行费8790元,由被执行人武某、范某某承担,待评估拍卖后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