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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23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23号原告陈某甲,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苗族,个体户,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陈某乙,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苗族,国企职员,湖南省吉首市人。被告陈某丙,女,2003年6月11日出生,苗族,学生,湖南省吉首市人。法定代理人陈某丁,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苗族,公务员,湖南省吉首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本院决定予以全部减免。审判长  田代飞审判员  王庭汝审判员  彭微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