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23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23号原告陈某甲,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苗族,个体户,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陈某乙,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苗族,国企职员,湖南省吉首市人。被告陈某丙,女,2003年6月11日出生,苗族,学生,湖南省吉首市人。法定代理人陈某丁,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苗族,公务员,湖南省吉首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本院决定予以全部减免。审判长 田代飞审判员 王庭汝审判员 彭微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