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82号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060-4。法定代表人:向毅,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宇,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书院街99号7幢1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83GQXJ。法定代表人:谭必冬。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000000元财产。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底层商用房XX八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案外担保人潼南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街X号、X号的商服用房。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