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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窑广村南过境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76972302-1。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4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13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军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雷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审判长:魏巍合议庭成员:魏巍、张敬昌、宋锡宽承办人:徐炳喜书记员:李雷合议庭审判长: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74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振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军的财产线索。承办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魏巍:同意。张敬昌:同意。宋锡宽: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