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青天与张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天,张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673号原告:张青天,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张梽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张青天与被告张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梽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青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梽强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以月利率0.5%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06月15日,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整,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张梽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梽强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6月15日,向张青天借款10000元,张梽强于当日出具一张借条给张青天收执,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沒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张青天多次催讨,张梽强未还款,至今尚欠上述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张青天与张梽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的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张青天可以催告张梽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虽沒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张青天要求判令张梽强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以月利率0.5%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张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青天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以月利率0.5%支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涂爱宝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