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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何克同、陈显都、刘平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何克同,陈显都,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何克同,男,199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显都,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平,男,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何克同、陈显都、刘平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1797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何克同、陈显都、刘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