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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遵义世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世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1364号原告:遵义世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村盘龙组钢材市场A区77-79号门面。法人代表人:李世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11幢2单元18号。法人代表人:王宏伟负责人:黄建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世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世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世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0元,减半收取17040元,由原告遵义世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刁孝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