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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克俊与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俊,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44号原告徐克俊,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自荣,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来,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留宏,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克俊诉被告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徐克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克俊的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徐克俊承担。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