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727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申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