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727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被告:申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