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聪与赵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赵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刘聪,男,汉族,安化县人。被执行人赵方,男,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聪与赵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方支付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方给付4000元,申请执行人刘聪领取执行款项4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赵方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