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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聪与赵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赵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刘聪,男,汉族,安化县人。被执行人赵方,男,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聪与赵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方支付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方给付4000元,申请执行人刘聪领取执行款项4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赵方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