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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曹佃永与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佃永,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06号原告:曹佃永,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高建新,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佃永诉被告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曹佃永已预缴),由原告曹佃永负担。审判员  周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