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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康照亮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照亮,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康照亮,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被执行人杨某,2006年10月21日生,住曲阳县。康照亮与杨某民事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全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