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康照亮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照亮,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康照亮,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被执行人杨某,2006年10月21日生,住曲阳县。康照亮与杨某民事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全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