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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0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孔德安与饶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9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安,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秀峰路***号**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选山,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饶棉俊,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安与被申请人饶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09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饶棉俊名下的东风日产牌桂A×××××小型轿车及担保人敖选山自有的位于X路X-X���X小区X栋X-X号房的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安以判决已经生效,诉讼已终结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敖选山自有的位于X路X-X号X小区X栋X-X号房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敖选山位于X路X-X号X小区X栋X-X号房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泠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