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与刘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457号原告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东村街道南城阳村。法定代表人:孙光浴,总经理。被告刘辉,男40岁,住海阳市。原告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辉系本院正式干警,原告申请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请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海阳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由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忠人民陪审员 孙桂和人民陪审员 修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修同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