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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与刘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3457号原告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东村街道南城阳村。法定代表人:孙光浴,总经理。被告刘辉,男40岁,住海阳市。原告海阳市晟裕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辉系本院正式干警,原告申请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请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海阳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由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忠人民陪审员  孙桂和人民陪审员  修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修同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