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244-6。法定代表人:金建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71437634H。法定代表人:徐连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28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582元,共计1435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4元;承担执行申请费2077元。被执行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47243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