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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孔祥海与何国凤、广州市晨晨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19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孔祥海,何国凤,广州市晨晨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何伟,该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海,住广东省怀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凤,住湖南省双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晨晨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邵忠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孔祥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97.1元减半收取为248.5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军梅审判员  张 宾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洁伍静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