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5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02号之三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丝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981582-0。法定代表人:周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枫枧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8392788。法定代表人:邱美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并已提供保证人王军建的房产一套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湖南资兴市迅达交通工务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二、查封保证人王军建的房屋一套(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冻结期间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杨云平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