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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阳电机集团聊城方正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时风巨兴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电机集团聊城方正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时风巨兴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电机集团聊城方正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聊位路。法定代表人:李洪儒,经理。被执行人:时风巨兴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汇鑫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成勇,董事长。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时风巨兴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45296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聊城农商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