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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448号移送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鹏,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鹏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