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448号移送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鹏,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鹏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