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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洪进与严红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进,严红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86号原告:赵洪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严红华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赵洪进与被告严红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洪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