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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435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俊玲、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有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俊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6日,被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沪B****8的公交客运车(以下简称为涉案车辆)向原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2013年12月16日,被告公司驾驶员张某某驾驶涉案车辆与案外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明张某某系醉酒驾驶。吴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31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1,6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121,6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出险车辆信息表,证明沪B****8车辆一方向原告投保机动车保险的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司机张某某醉酒驾驶涉案车辆与撞伤吴某某,经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3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判令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某各项费用合计121,60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9,580元、车辆修理费1,500元、衣物损100元。4、支付结果查询回单,证明原告通过法院向吴某某偿付121,600元。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伤者吴某某各项费用121,600元,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公司驾驶员张某某系醉酒驾驶,保险人可以向被告追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2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6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