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何茂楠与陈聪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茂楠,陈聪平,史宇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63号原告:何茂楠,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聪平,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南华、XX宏,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史宇昭,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何茂楠与被告陈聪平、第三人史宇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何茂楠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茂楠以法院已解除对讼争房屋的查封、冻结措施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茂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茂楠负担。审判长 陈文芳审判员 郑英好审判员 吴月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桂艳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